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代征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完成,同步办理移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