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代征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完成,同步办理移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