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