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