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