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