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有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