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