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