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五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