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