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