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有效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