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条有效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