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