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