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