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人员密集场所提示消防安全事项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