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