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