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