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讲清起火单位、地点等有关情况。消防队接到火警或者调派,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在紧急情况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指挥员可以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