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置专职消防队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