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引导除火灾高危单位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引导居民投保火灾保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