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鼓励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预防消除火灾隐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