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

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