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