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场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的方法;

场所内灭火器、火灾逃生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