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