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预防火灾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