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