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禁止在设有居住场所的建筑、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