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

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