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