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鼓励和支持公民以各种形式依法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