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