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