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