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询问和质询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调研、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