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重点对象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成熟水平、认知能力,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学生日常生活相结合,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抵制性侵犯、校园欺凌、艾滋病、毒品等对青少年的侵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