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并督促其对所属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