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等特定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其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