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文化、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计划,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筹利用各种媒体、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创作法治作品并参加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