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