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行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