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港河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长港河保护规划,实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统筹长港河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长港河保护纠纷,加强长港河行洪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长港河生态调水制度等;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港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长港河污染防治规划,动态监测长港河水环境质量,监督指导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治理,依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污染违法行为等;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负责涉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配合涉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加强涉河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管理等;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管理和捕捞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违法水产养殖、捕捞行为等;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加强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等;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等。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