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长港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港河管理单位和长港河保护工作机制,将长港河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长港河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环境,协助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