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长港河两岸河口线之间的沙洲、岸坡、滩地等区域内违法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