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侵占、移动、损毁长港河管理范围内里程碑、界碑、界桩、标示牌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