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建设与防洪抗旱、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交通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