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
(四)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建设与防洪抗旱、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交通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挖塘开沟,围垦河道,修建阻水道路、阻水渠道等;
(七)损毁护岸、闸站等水工程建(构)筑物,以及防汛、水文、地质、水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八)侵占、移动、损毁长港河管理范围内里程碑、界碑、界桩、标示牌等设施;
(九)非法砍伐林木;
(十)其他侵占破坏堤防、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