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