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