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七条有效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