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